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新余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593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新余某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