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2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溪滨花园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水南村豆腐岙1号。 法定代表人:***。 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22民初113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在(2019)浙1122执10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3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