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东序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4621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东序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0236428A,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东序村。
负责人:金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耿勇,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7978C,住所地天台县天台山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茅升阳。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东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3日,本院依职权追加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