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路12号研发区R08。
负责人:叶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图书馆,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馆长。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图书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提出其与兴化市图书馆就有关基站事项已达成协商意见,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