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甲有限公司;大华(集团)有限公司;大华集团(西安)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6执异780号
某西安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以北、雁岭路以东、神舟八路以西大华锦绣年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陕西某)1幢5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华集团(西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某西安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某乙公司对我院执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某乙公司称:某系航天基地西北村棚改项目的投资主体,长期以来某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某的实际控股股东某西安公司。被执行人原已准备好划转到某处用于投入西北村项目的约8000万元资金,被法院冻结。该资金实际是投入西北村城改项目保障安置房建设的款项,且被执行人已经明确表达其无余力另行筹措资金给某投入项目。若该资金被执行划转,某就会陷入资金断裂的不利境地。严重影响回迁政治任务的完成,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现请求:中止对大华集团(西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77403000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某西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某西安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某提出异议。另查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解除对被执行人某西安公司案涉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院认为:某对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某西安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提出异议,执行中,我院已经解除对某所称银行账户的冻结,故此某的请求已经得到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西安某乙有限公司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材料交至本院执行局120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