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7681号 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飞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