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7681号
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飞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