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养路班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6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