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养路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7204995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
上诉人***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6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扬洲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