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