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