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492号
原告:***,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养路班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与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