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492号 原告:***,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养路班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与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