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蕲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14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塘湾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天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