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931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4103.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654103.36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4103.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3791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