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1民初4068-3号 原告:***,男,1967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4年6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5元,减半收取5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