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6民初595号
原告:麻阳兄弟陶瓷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车头村九组抗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6MA4LC8R371。
经营者:万某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滕某某,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紫东路大汉龙城兴龙府18栋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P9X6981。
负责人:熊某。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许龙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958D。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第三人:郎某,男,1963年7月5日,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麻阳兄弟陶瓷店与被告滕某某、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郎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阳兄弟陶瓷店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郎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