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75068号
原告:北京锦程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京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北京京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第三人:北京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原告北京锦程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锦程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锦程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锦程鑫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