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某有限公司;玉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701民初119号 原告:石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玉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青海省格萨都然巷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721MB0U56300Q;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075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BJAMLG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玉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现本人不同意法院再继续审理本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00.00元,经撤诉减半收取3180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