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701民初119号
原告:石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玉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青海省格萨都然巷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721MB0U56300Q;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075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BJAMLG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玉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健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现本人不同意法院再继续审理本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00.00元,经撤诉减半收取3180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