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