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22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作出(2019)鲁1791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667685.2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85.24元解除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