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港航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阿根园海洋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异166号 案外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24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海南港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新恒基大厦C9-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93197669L。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海南阿根园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国贸路36号嘉陵国际大厦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6E1T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海南港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申请对海南阿根园海洋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2025)琼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5)琼0105执保289号]过程中,案外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对本院保全查封存放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港航公司210仓库内的16种机器设备(以下简称:案涉机器设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原公司称,请求对(2025)琼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所对应的(2025)琼0105执保289号案件中所查封的案涉机器设备中止执行。事实与理由:中原公司与阿根园公司于2023年4月3日签订了《海口秀英港冷链物流中心改造及新建智能冷库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截至今日,210库已完成改造施工,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金额为49166000元(不含应付未付工程款所产生的罚息),应付未付工程款(含应付未付工程款所产生的罚息)60292200元。对此港航公司作为210库的实际所有权人,亦知晓异议人对210库改造的相关事实。中原公司与阿根园公司合同约定,如果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相关机器设备应归属于中原公司。同时,中原公司在该工程中垫付了所有款项,包含各种机器设备的费用,在阿根园公司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即便法院查封了相关物品,其也应均属于工程合同范围的物品。故应在建筑工程优先权受偿范围内,应由中原公司优先受偿。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25)琼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2025)琼0105执保289号案件查封的物品。 本院查明,港航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阿根园公司存放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港航公司210仓库内的17种机器设备,查封价值限于1845600元。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5)琼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海南阿根园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海南港航物流有限公司210仓库内17种机器设备,具体如下:1.平衡重叉车5台【设备型号:CPDT-E16C】;2.电动叉车4台【设备型号:MT15C】;3.手动叉车4台【设备型号:M20-530】;4.螺杆机机组1台【设备型号:***2BSSH-140/H】;5.螺杆机外置油分离器1台【设备型号:E50LY-670/2】;6.油冷却器1台【设备型号:HZL2008-80D】;7.螺杆机机组1台【设备型号:***2BSSH-140/H】;8.储油式分离器1台【设备型号:F-86250/2】;9.风冷冷凝器2台【设备型号:KGHM012-L1/A】;10.交流抵押配电柜1台【设备型号:GGD】;11.吊顶冷风机40台【设备型号:KUDL260-E3C】;12.柴油发电机1台;13.配电柜1台;14.PE蓝色托盘1000个【设备型号:1100mm*1100mm*150mm】;15.横梁式货架150个【设备型号:3100mm*1400mm*4050mm】;16.堆垛架底座2500个【设备型号:1400mm*1400mm*150mm】;17.堆垛架叉棍5000根。 裁定做出后,本院以(2025)琼0105执保28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港航公司210仓库查封阿根园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的案涉机器设备:1.平衡重叉车5台【设备型号:CPDT-E16C】;2.电动叉车4台【设备型号:MT15C】;3.手动叉车4台【设备型号:M20-530】;4.螺杆机外置油分离器1台【设备型号:E50LY-670/2】;5.油冷却器1台【设备型号:HZL2008-80D】;6.螺杆机机组1台【设备型号:***2BSSH-140/H】;7.储油式分离器1台【设备型号:F-86250/2】;8.风冷冷凝器2台【设备型号:KGHM012-L1/A】;9.交流抵押配电柜1台【设备型号:GGD】;10.吊顶冷风机40台【设备型号:KUDL260-E3C】;11.柴油发电机1台;12.配电柜1台;13.PE蓝色托盘1000个【设备型号:1100mm*1100mm*150mm】;14.横梁式货架150个【设备型号:3100mm*1400mm*4050mm】;15.堆垛架底座2500个【设备型号:1400mm*1400mm*150mm】;16.堆垛架叉棍5000根。案涉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此外,(2025)琼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4项机器设备(螺杆机机组1台【设备型号:***2BSSH-140/H】)因与实际型号不符,本院未对该机器设备进行查封。 审理中,中原公司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移交单、工程核定表等材料,证明中原公司、阿根园公司于2023年4月3日达成协议,由中原公司承建海口秀英港冷链物流中心改造及新建智能冷库项目,该项目中的210单体,即港航公司210仓库已于2024年6月28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并于2024年11月18日移交给阿根园公司。210单体的工程核定金额为49166001.35元,阿根园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00000元,而根据双方约定,若工程款无法正常支付,阿根园公司需无条件配合中原公司进行反移交工作,在工程款未全部支付之前,210单体工程实体及工程内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中原公司。中原公司据此主张案涉机器设备应归其所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移交单、工程核定表、(2025)琼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琼0105执保289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本院依据港航公司的申请,对存放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港航公司210仓库内的案涉机器设备进行保全查封并无不当,中原公司以其为案涉机器设备的实际权利人为由阻却本院的保全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25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