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赵某、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3民初891号 原告:赵某。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张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已收取2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