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3民初891号
原告:赵某。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张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已收取2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