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666号
原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5元,由原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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