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美林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553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都匀市小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崇州市廖家镇民和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福美林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碧波工业园区建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巧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大道305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诉与被告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美林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同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