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22民初160号
原告: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陈冬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男,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蕾。
原告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与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东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1359.64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展示中心仿古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梦东方旅游度假区展示中心仿古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固定价款94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交付被告,2019年10月8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价款940772元,已付工程款659412.36元,尚有281359.64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出庭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缺席审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证据二:《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证据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量完成证明》,证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内容并经验收合格;
证据四:《工程类合同最终结算协议》、银行回单,证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客观真实,均能反映案件相关事实,且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展示中心仿古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衡阳梦东方旅游度假区展示中心仿古装饰施工工程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等全部内容(具体见报价清单)交给原告施工。并约定合同工程总价款为948000元,支付方式为次月支付上月确认完成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80%,经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3%作为工程质保证,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再予以支付,工程保修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确认之日起24个月,如付款日期超过120日,则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2018年9月29日,原告申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同日,经被告与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得出验收结论为合格。2018年10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940772元,已付工程款为659412元,应留保修金28223.16元,应付工程结算尾款253136.48元,并载明工程保修期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被告至今未将工程尾款及保修金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全部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253136.18元的时间为2019年2月8日,被告未予支付,应从该日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从2019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自保修期满后30日(即2020年8月3日)起支付未付保证金28223.16元的违约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该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应为2020年11月2日。根据法律规定,利率应以原告提起诉讼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即年利率3.8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359.64元,并以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其中253136.48元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息,28223.16元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龙马古建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20元,由被告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治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