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1738号
原告:巫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原告巫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巫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9.06元,由原告巫溪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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