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402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 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