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81民初1978号
原告: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6号楼1单元0610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车站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98元,减半收取542.49元,由原告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