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1执保277号
申请人: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车站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民币12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自愿以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为申请人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银行账号:621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银行账号:6215********)。
二、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2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