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226执3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226民初1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关材料,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格式,如实填写了相应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无法按照申请人某某公司要求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内容的《工程款支付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1226执3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