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706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鼎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西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大市场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铜陵鼎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铜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0706执118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