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02执310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润翔商务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4881920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舒怡大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22725362E(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02民初10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还款152713元并承担执行费2190.6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未按期履行; 2、多次对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仅控制极少量银行存款; 3、经查询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全省法院有近二百多件执行案件,经与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联系,目前公司资金链断裂、已无还款能力; 4、多次对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东路舒城综合大市场C区2幢106-206铺房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房产; 5、将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6、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进行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事宜,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