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民终4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原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六区5幢1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795186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孝门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孝门村委会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宏宇公司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宏宇公司将孝门村委会名称列错,主体不适格。孝门村委会的名称系“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然宏宇公司一审起诉的是“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民委员会”,少了一个“村”字,因此,一审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二、涉案审价报告系孝门村委会单方面委托的审价,系用于向浦江县财政局要求拨款,该审价报告中第三项第9条载明:“本报告仅用于浦江县财政局管护项目拨款依据。”然而一审法院却将该审计报告书认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明显认定错误。三、在通用合同条款第九项32.1中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在一审中,宏宇公司未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本案的竣工验收的条件不成就,孝门村委会无须支付本案的工程款。二审中,孝门村委会补充称,本案未经审价,孝门村委会要求重新审价,根据重新审价的结果支付款项。关于新增的工程,因为宏宇公司的资料不全,要求宏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及审核批准单等手续。
宏宇公司答辩称,一、宏宇公司起诉孝门村委会的名称与其公章名称相比,虽然少了一个“村”,但孝门村委会在一审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孝门村委会对于其被告主体资格完全认同,其主体适格。二、本案工程价款经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审价,并出具涉案审价报告,审定本案工程造价为1088269元,在该审计报告书出具之后,宏宇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孝门村委会开具金额为688269元(扣除已开具部分发票)的工程款发票,后孝门村委会出具孝门村公益事业建设管护工程财政奖补项目未入账项目支出明细表一份,确认688269元工程款真实发生,且款项未支付。因此涉案工程款已经审价,且双方一致认可按该审价报告所审定的金额执行。孝门村委会现主张本案未经审价并要求重新审价,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三、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5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孝门村委会使用,宏宇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项目验收表、项目工作总结,已充分证实上述事实。孝门村委会主张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不成就,并以此为由主张无须支付本案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四、孝门村委会认为本案工程内容变更应由宏宇公司进行申报,明显不能成立。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孝门村委会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该变更已经报浦江县郑宅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浦江县财政局、农业局相关部门备案,故该工程变更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其变更手续齐全。涉案合同第37页第21条补充条款第4项明确规定,工程内容、数量和范围等可能视情况予以调整变化,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孝门村委会对工程内容和范围可以变更,在其按规定办理变更后,宏宇公司对该变更应无条件服从。宏宇公司作为承包人,无资格提出工程变更。涉案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宏宇公司已严格按照批准变更的内容完成了工程施工,孝门村委会现提出变更不符合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宏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孝门村委会向宏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1826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30日起,以633855.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止;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163855.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9日止;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2182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1月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经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公证。工程名称: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文化礼堂修缮工程;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拆除、清理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仿古木作工程等;合同工期: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8日,70日历天;工程价款:877036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本工程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5%,审定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息退还;竣工结算审核:本工程结算需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送审计部门,发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结算审核完成时间视具体对账情况而定,审计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发包人及时支付结算款;结算审计费规定:本工程具体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合同签订后,宏宇公司按约定进行工程施工。2017年1月2日,因中厅前新建门廊及前厅二楼过廊位置、尺寸与原有设计预算不符,前厅屋面有多次漏水,原有走廊及窗户与修缮后的建筑格格不入,孝门村委会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修缮项目进行变更:“1、调整前厅及前厅二楼过廊:前厅仿古花格门窗,墙体粉刷,新建二楼过廊。2、增加前厅屋面:屋面(桁条、椽子、望板、望砖、防水、瓦屋面),砖墙,马头墙、画线。3、增加前厅二楼走廊:柱,枋,柱础,花格窗等。4、工程竣工日延期。5、增加部分工程款由村集体经济投入”。同日,孝门村委会向郑宅镇人民政府报送关于项目变更的申请,浦江县郑宅镇人民政府在浦江县“管护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同意变更并报县财政局、农业局相关科室备案。2017年5月9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由孝门村委会、村民代表、监委会相关人员在项目验收表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自检情况一栏中签字并加盖村二委公章,由乡镇验收人员在所在乡镇(街道)验收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浦江县郑宅镇人民政府公章,载明:经验收,项目已经按计划完成,验收通过。验收后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后孝门村委会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一份杭州市建设结审[2017]-6-280号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文化礼堂修缮工程审价报告,结论为工程送审造价1244285元,审定造价为1088269元。宏宇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11月2日开具了共计108826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孝门村委会,孝门村委会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支付40万元,于2018年2月11日支付47万元,余款未能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宏宇公司承包的被告村文化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完成后,已经孝门村委会竣工验收,且已投入使用,工程价款已经审计,孝门村委会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按约孝门村委会应于竣工结算后支付95%工程款,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支付。现孝门村委会并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故宏宇公司要求孝门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理由成立,但95%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应从宏宇公司第二次开具发票即2017年11月2日次日起计算。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26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3日起以633855.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止;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163855.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9日止;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2182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7元(已减半收取),由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二审中,孝门村委会向本院提交证据浦江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浦三资办(2016)0004号文件一份,证明涉案合同约定增设、追加工程及变更工程需要有工程变更相关手续,该证据与涉案合同中工程变更程序相符。
宏宇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案系工程变更,并非增加,且该文件并未规定变更超出10%以上不得支付。本案工程变更已经该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且报当地镇政府及财政局、农业局的相关科室备案。
本院认证认为,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按该文件要求履行,且孝门村委会亦明确未向宏宇公司披露该文件内容,该文件对宏宇公司并无约束力,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宏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二审中孝门村委会自认,2017年12月因行政村规模调整,其名称由“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一、关于孝门村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问题。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方为“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民委员会”,宏宇公司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孝门村委会自认在本案一审起诉前改名为“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但并未依法向一审法院报告上述情况,且作为被告应诉,导致一审判决错列其名称,但该事实并不影响其被告主体资格。孝门村委会的相关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涉案审价报告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问题。孝门村委会主张该审价报告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但经本院释明,孝门村委会至今未明确其对该审价报告的真实性是否予以认可。鉴于孝门村委会已依据该审价报告申请财政补贴,且该审价报告系孝门村委会委托审价机构出具,宏宇公司对该审价报告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故该审价报告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三、关于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问题。孝门村委会主张因涉案工程未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故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在卷项目验收表表明,孝门村委会已盖章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且孝门村委会亦自认涉案工程已在2018年初投入使用,一审法院据此确定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孝门村委会主张增加工程应由宏宇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孝门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上诉人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