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782行初316号
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六区5幢1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