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782行初337号 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六区5幢1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义乌宏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