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22民初3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