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22民初3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