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2民初2483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4年4月8日,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5日,大专文化,系康乐县发改局职工,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夏州康乐县中街信用社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马伟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瑞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