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21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湘龙路**号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老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80150.9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12837.55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7953.59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8976.79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负担本案受理费350元、350元、150元、50元,以上几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499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分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00元、208000元、160400元、43000元、1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提取、扣留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