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8157号 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村19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169318-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银行存款699747.2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PZDM20204301000000037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银行存款699747.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