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4执532号-1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54222L,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号广州一建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嘉应新天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53799311T,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金山办学子大道东侧国丰源大楼301号(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梅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梅仲案字第015号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嘉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梅州嘉应新天地有限公司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梅州嘉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是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4执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