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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19904号 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94元,由深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