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19904号
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94元,由深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