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1442号
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1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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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