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29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34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某某装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