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8601民初91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