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04执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200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0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4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099.80元,收为本案受理费108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1969.80元。 截止2024年5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030.20元及利息,未缴纳本案剩余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4年5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