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04执1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路1号1座(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xxx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xxx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0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等,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4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45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753.5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