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289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水镇**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老好村民小组59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