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62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路1号1座(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龙布镇老圩村上老圩006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