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62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路1号1座(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龙布镇老圩村上老圩006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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