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7423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其与被告方在诉讼前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盛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