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1民初4360号
原告:金某,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曾用名:***),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金某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