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16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