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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05民初675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洪山区。 被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滨江大道*****绣长江C3地块******(1)商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告**,被告***家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家庭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劳务费及佣金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20年7月1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因家政服务之需于2020年7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家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合同中约定的丙方***为原告提供育儿兼家务服务,但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肺部存在小片状钙化灶,长期咳嗽不适合居家提供家政服务,后被告公司员工***提出调换丙方提供服务,但被告接连提供的家政**都不愿意配合体检或存在疾病,无法保证健康上岗,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家政公司辩称,其为原告提供的丙方***体检报告都是合格的,且肺部并无问题,可以履行合同;后期同意为原告更换**后,也是可以体检后履行合同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要收取佣金5,5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9日,**、**(合同甲方)与***家政公司(合同乙方)、***(合同丙方)签订一份《家庭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推荐丙方在甲方监督管理下,提供育儿兼家务服务,服务方式为全日住家型,服务期限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甲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费用,丙方劳务费5,500元/月,乙方佣金额为5,500元,甲方预付5,500元给乙方,委托乙方代甲方支付丙方劳务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含丙方劳务费以及乙方佣金合计11,000元,满一个月后,甲方将乙方代收劳务费的收据交给丙方,由丙方在乙方处领取,以后由甲方直接支付丙方;甲方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丙方,调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丙方第一个月劳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一年内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丙方重新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提示:常规体检项目包括正规医疗机构的新员工入职体检及××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丙方并与丙方解除合同:①丙方有违法行为的,②丙方患有恶性××的,③丙方未经甲方同意,让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④丙方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⑤丙方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⑥丙方工作消极怠慢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⑦丙方未经甲、乙方同意,擅自离开的;乙方为甲方推荐丙方,丙方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及当地或原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未经乙、丙方许可,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相当于丙方7天劳务费的违约金,分别补偿给乙方3.5天和丙方3.5天,如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换人服务,或乙方提供的变更人员在客观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甲方概不接受的,则合同解除,所收佣金不退;合同还对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当日,**、**向***家政公司支付了11,000元,***家政公司向**、**出具的收据载明为信用保证金5,500元、服务费5,500元。签订合同当日,***家政公司向**出示了***的一般体检项目及××五项检查结果,未出示胸部透视的检查结果。签订上述合同后,**要求***公司将***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件及胸部透视等检查结果准备好后再通知***开始上岗。2020年7月22日,***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将***的胸部CT检查报告等微信发给**。因***的胸部CT检查报告单载明右肺下叶可见胸膜下结节影及小片状钙化灶,以及***有咳嗽症状,**要求其治疗并要求做其他项目检查。2020年7月27日,***微信告知**其不想做其他项目检查并称自己这两天咳嗽很厉害,**询问其是否不上户,***表示其需要到结核病医院检查治疗。此后,**与***家政工作人员***协商要求换一个**,后要求退钱。***向**推荐了多名**,因推荐的**不愿配合做额外的体检项目,**认为推荐的**都不合适,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支付的费用。***家政公司表示可以退还5,500元的劳务费,其收取的佣金5,500元不予退还。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家政公司及***签订的《家庭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胸部CT检查存在异常且有咳嗽症状,根据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其不愿履行上述合同。现**、**要求解除合同,***家政公司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因案涉合同需要合同丙方亲自提供育儿及家务等服务,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根据本案案情,本院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家政公司退还其支付的劳务费5,500元及佣金5,500元,***公司辩称仅可退还劳务费,佣金不予退还。根据查明的事实,***未上户提供服务,也无其他人员上户为**、**提供了服务,故**、**支付给上户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应当予以退还,***家政公司应退还**、**支付的劳务费5,500元。针对**、**主张退还的佣金5,500元,案涉合同约定在***家政公司提供的变更人员在客观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概不接受,则佣金不退,***家政公司据此提出抗辩。在案涉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佣金是否退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来确定。虽合同约定**、**违约情形下,其概不接受换人服务,***家政公司收取的佣金不退,但该约定适用的前提系**、**存在违约情形。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为***,因***肺部存在结节且有咳嗽症状需治疗无法提供服务,***家政公司作为提供服务人员一方,应对其提供的服务人员是否适合上岗尽到审核义务。根据***家政公司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表示推荐的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包括胸透,但在案涉合同签订时,***家政公司明知***在无胸透体检报告的情况下,仍推荐给**、**并签订了合同,对***的胸透体检是否合格,以及***存在咳嗽症状了解不清。在***无法提供服务后,***家政公司应根据前期与**、**沟通的情况,向其推荐符合**、**要求包括可以配合进行合同约定体检项目之外体检的服务人员,但***家政公司推荐的服务人员不愿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体检,最终导致合同解除,***家政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进行过面试,其作为雇主,在此种需与服务人员长时间接触的服务合同中,应当对提供入户服务人员的各种情况尤其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胸透体检报告证明其该体检项目合格的情形下即签订合同,也存在一定过失。在此后***家政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人员时,**、**要求服务人员做合同约定之外的体检项目,属于超出合同约定之外的内容,对变更后服务人员不愿配合额外体检导致无法上岗提供服务,**、**亦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家政公司退还**、**佣金3,000元。**、**还主张***家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因案涉合同未约定此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失,本院在退还佣金部分已经考虑双方过失程度,故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劳务费5,500元、佣金3,000元,合计8,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负担13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